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3129号

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2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应琴。

被告:王超,

被告:李焱然。

被告:陈晓洁。

被告: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四层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晓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李焱然、陈晓洁、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品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蒋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