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03民初3130号
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2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应琴。
被告: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四层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晓洁。
被告:王超,
被告:李焱然。
被告:陈晓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坤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超、李焱然、陈晓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品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蒋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