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0764号
原告: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1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鸿煜,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际(青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星际(青岛)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因而无法给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