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3元,减半收取计1,8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