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3元,减半收取计1,8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