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抗19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审被告: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浜镇年丰村4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 法定代表人:林专方,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4)市中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枣检民监[2021]3704000017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莹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党园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