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抗19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审被告: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浜镇年丰村4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
法定代表人:林专方,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上海平安高压调节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4)市中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枣检民监[2021]3704000017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莹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党园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