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居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2227号 原告:深圳市鑫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西岭三巷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居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4号6号楼702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鑫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居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鑫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庭外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鑫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鑫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