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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5民初285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02C室-3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56993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6元,减半收取4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