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伊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葛洲坝伊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26财保1号
申请人:眭军林,男,1964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在疆务工人员,原籍江苏省丹阳市居民,现住昭苏县。
被申请人:葛洲坝伊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喀夏加尔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先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眭军林与被申请人葛洲坝伊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眭军林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葛洲坝伊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眭军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葛洲坝伊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眭军林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巴哈赛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