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民初98号 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龙岗村14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分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路**公馆1-1008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5.40元,由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