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民初98号
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龙岗村14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分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路**公馆1-1008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5.40元,由原告慈利县鑫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