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2071执1431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200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2071民初25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线路抢修费用28289.01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线路抢修费用12123.86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对上述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2071执143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