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广讯通(中山)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28630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755186X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讯通(中山)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1号华森广场192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Y65L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以下简称中山供电局)与被告广讯通(中山)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讯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讯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山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12907.4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电费产生的逾期电费违约金(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5日,违约金合共3872.4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1年4月6日签订《非居民客户变更用电业务受理表》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合同对应用户编号:0320009900383154)、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供用电合同》(编号:0320009900373290),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电。自2022年5月起,被告存在未按时支付电费的违约行为,截止至2023年7月5日,被告欠缴电费、逾期缴纳电费违约金情况如下:1.用户编号:0320009900383154;用电地址:中山市港口镇;欠电费9678.56元、电费违约金2903.57元,合计欠费总额12582.13元。2.用户编号:0320009900373290;用电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定量计费户表);欠电费3228.92元、电费违约金969.43元,合计欠费总额4198.3元。《供用电合同》第8.7条约定,被告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逾期缴纳电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以及因逾期缴纳电费产生的逾期电费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原告中山供电局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供用电合同(编号:0320009900373290);2.供用电合同(编号:0320009900383154)、非居民客户变更用电业务受理表及相关附件;3.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4.南方电网公司营销系统发送欠电费短信截图(合同编号0320009900373290)及发送短信内容;5.南方电网公司营销系统发送欠电费清单(合同编号0320009900383154);6.催缴电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记录;7.逾期违约金计算明细表;8.诉讼保全相关材料。 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30日,中山供电局(供电方)与案外人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用电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低压)》(合同编号为0320009900383154),主要约定:中山供电局向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供电,用电地址为中山市港口镇;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2021年3月1日,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讯通公司向中山供电局申请自2021年3月1日起原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的供电机箱变更到广讯通公司。中山供电局于2021年4月6日同意由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客户编号0320009900383154)更名过户给广讯通公司,客户一般资料变更由2021年3月电费开始生效。 二、2021年4月19日,中山供电局(供电方)与广讯通公司(用电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低压)》(合同编号为0320009900373290),主要约定:中山供电局向广讯通公司供电,用电地址为中山市东凤镇(定量计费户表);用户应在供电方缴交电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日前结清当期电费;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三、中山供电局提供客户抄表结算复核表,拟证明:(1)广讯通公司位于港口镇的供用电合同,2022年5月1日至6月1日欠费1692.32元、2022年7月1日至8月1日欠费1554.34元、2022年8月1日至9月1日欠费1558.9元、2022年9月1日至10月1日欠费1659.54元、2022年10月1日至11月1日欠费1605.17元、2022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欠费1608.29元,6个月合计欠电费9678.56元。(2)位于东凤镇的供用电合同,2022年5月1日至6月1日欠费676.93元、2022年7月1日至8月1日欠费621.73元、2022年8月1日至9月1日欠费623.56元、2022年9月1日至10月1日欠费663.81元、2022年10月1日至11月1日欠费642.07元、2023年3月1日至4月1日欠费0.82元,6个月合计欠费3228.92元。两项合计12907.48元。中山供电局提供系统短信发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拟证明中山供电局向广讯通公司催缴电费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山供电局与广讯通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低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中山供电局已按约履行了向用电地址供应电力的义务,广讯通公司亦应按约履行及时缴纳电费的义务。中山供电局主张广讯通公司拖欠电费12907.48元,有其提供的客户抄表结算复核表等证据为证,与广讯通公司提供的电费明细表中的金额一致,故本院予以认定。中山供电局主张广讯通公司偿还电费12907.48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违约金问题。中山供电局主张对逾期未缴电费,未跨年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二、跨年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因广讯通公司拖欠电费的行为给中山供电局造成的是相关利息损失,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涉案供电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逾期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自各期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1)位于港口镇的供用电合同以1692.32元、1554.34元、1558.9元、1659.54元、1605.17元、1608.29元为基数,分别自2022年6月20日、2022年8月20日、2022年9月20日、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20日、2022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经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逾期违约金为474.95元。(2)位于东风镇的供用电合同以676.93元、621.73元、623.56元、663.81元、642.07元、0.82元为基数,分别自2022年6月20日、2022年8月20日、2022年9月20日、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20日、2023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经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逾期违约金为286.9元。综上,截至2023年4月19日两个用电合同已产生违约金761.85元(474.95元+286.9元),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2907.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广讯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中山供电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讯通(中山)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电费12907.48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计至2023年4月19日违约金761.85元;并以12907.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3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8元,合计298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广讯通(中山)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