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3692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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