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7654号
原告:***,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68号。
负责人:***,该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宁
审判员冯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