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龙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省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民初4349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57号焦炭集团办公楼小北楼一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占峰,董事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全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