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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华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5民初5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计114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