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1民初2182号
原告河南凯威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凯威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合议庭评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交货地点为需方厂内,需方厂内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第十一条规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本案中需方为原告,原告住所地在西平,故本案应由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