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1民初2182号之一
原告河南凯威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兴。
法定代表人**久,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却因公司搬迁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凯威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1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