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1民初3847号
原告河南凯威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凯威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靖江市,本案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三条规定(交提)货地点、方式:送达至需方指定处、需方厂内;第十一条规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规定(交提)货地点、方式为需方厂内,需方厂内即为合同履行地,需方为原告,原告住所地在西平,故本案应由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靖江市久久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岩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