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621执1464号之三
申请人:合肥皖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6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银行存款全部划拨。
二、上述划拨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银行存款总额为人民币3191891.3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皖1621执1464号之三
中国银行涡阳县支行:
合肥皖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皖16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对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银行存款全部划拨(账号:1*********6,户名: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上述划拨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银行存款总额为人民币3191891.35元。
三、上述划拨的款项划拨至涡阳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户名:涡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涡阳县支行,账号:9340**********3)
附:(2018)皖1621执146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8)皖1621执1464号之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8)皖1621执146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关于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账号18********6的存款应划拨元,已划拨至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涡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涡阳县支行,账号:9340**********3)元,未划拨元,原因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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