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投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160号
原告:重庆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居委(临江花园B-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5571538X5。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福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鱼塘社区县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78455559T。
法定代表人:汪雪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高家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59276176G。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渝投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鱼塘社区县坝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6569674XA。
法定代表人:张茂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福冠实业有限公司、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投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重庆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原告重庆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满,原告重庆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既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朝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江琴
书 记 员 豆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