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安徽省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1467号
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中路四联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206378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黄埔镇望虎村五星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TA31W8B。
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