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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亿建材经销部与西藏雪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二初字第279号 原告金亿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拉萨市。 经营者***,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经商,现住拉萨市。 委托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雪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亿建材经销部与被告西藏雪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亿建材经销部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西藏雪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亿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亿建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西藏雪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1.84元,依法减半收取182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亿建材经销部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