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株良镇古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947676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260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