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长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长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4879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新乡市长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赵岗镇北常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4C0WA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长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长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长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16000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