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2执保57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保全人:新乡市长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赵岗镇北常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4C0WA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乡市长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乡市长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