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2304号 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15层1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