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9294号
原告: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