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螺丝塘路99号。
被执行人: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号。
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187-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受理的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187-09号裁决书],指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