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拍卖成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荣其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39-1-1801至9-1-18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8)川03执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股权数额5000万元。经与商请首查封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该院于2018年1月16日将上述查封股权移送本院处置。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2018)川03执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股权数额5000万元。本院依法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7301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按拍卖公告要求交纳了全部竞买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3.3%股权(对应出资额为5000万元)的所有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培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