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6495号
原告陈国,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路高标巷245号。
法定代表人孙炯。
被告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荣其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与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正在积极协商,可能达成庭外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撤回对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国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