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3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398362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T77LR7Q。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渭滨区揽鑫源五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7号楼3**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4XU93。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9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37433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航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钢集团攀枝花钛材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长钢厂区5173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24E1T33。
负责人:秦回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海绵钛分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3UNQ37Y。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6506903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揽鑫源五金建材经销部、陕西**特钢制造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钛材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海绵钛分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5元,减半收取计7307.5元,由上诉人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兵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