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927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源森名苑6号住宅商业楼3层303-304-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乌什县三泰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衢州大道北侧工业园区旁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执行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乌什县三泰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4)新2927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什县三泰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33890.4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什县三泰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乌什县三泰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00元;2025年4月15日前付500000元;2025年5月30日前付500000元;剩余案款633890.45元于2025年7月15日前付清。本案执行费28739元由被执行人乌什县三泰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24)新2927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予申请执行人新疆绘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2、终结本院(2024)新2927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