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3执异90号 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B1号楼27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24号鲁能泰山广场1-1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南路145.147号之间房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女,汉族,1975年3月21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东城物资市场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生,住济南天桥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请求追加第三人***、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鲁0103执47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前,异议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