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3执异90号
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B1号楼27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24号鲁能泰山广场1-105。
法定代表人:潘烈,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南路145.147号之间房屋。
法定代表人:潘烈,董事长。
第三人:傅欣,女,汉族,1975年3月21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东城物资市场104室。
法定代表人:邹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生,住济南天桥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请求追加第三人傅欣、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鲁0103执47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前,异议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鑫泰来(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骆腾
人民陪审员查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