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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596号 原告:宝鸡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宝鸡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宝鸡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宝鸡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宝鸡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