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被告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诉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