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8民特4号
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76987404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住富平县,电话:173××******。
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排除妨害纠纷,于2025年1月2日经富平县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共计143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修复费用、因房屋受损导致的临时安置费用、屋内物品损坏赔偿费用以及申请人***因处理房屋受损事宜产生的误工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于2025年1月24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14400元;同年5月20日前支付剩余28600元(第二笔作为赔偿款的保密押金,保密期六个月,若申请人***违反保密义务,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有权没收)。
二、申请人***后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对此次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搬迁等要求。申请人***收到维修加固费及补偿费后,应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若申请人***不对房屋维修加固,房屋后期出现任何问题和安全事件均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申请人***立即停止阻挠施工的行为。若申请人***在收到补偿款后违反本协议约定,再次向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提出额外补偿要求或干扰施工的,应返还已收到的补偿款,按照补偿款总额的100%向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阻工给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带来的全部损失。
四、申请人***涉事房屋、住宅区域、宅基地所有权自始由申请人***所有,不因后续维修及加固等行为发生变更。若申请人***需要房屋原址重新建设,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不得干涉。
五、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经富平县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