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494号
原告: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10元减半收取19655元,由原告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志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