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752号
原告:铜川市邦德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普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高延东,职务不详。
被告: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邦德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普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铜川市邦德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铜川市邦德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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