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

江苏仁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4280号
原告:***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5#公交商贸大厦1-14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川,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
负责人:王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腾,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新区交通大厦709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
原告***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毛 霞
人民陪审员 杨 义
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