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一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8492号 原告:上海一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金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8,329.2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济南金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8,329.2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