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30民初532号
原告:河北新河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城内振堂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107561756P。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河县富强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3040202/943G。
负责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新河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新河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河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新河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河北新河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