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2民初1252号
原告:淮南市绿映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7373797G(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淮南市绿映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绿映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