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203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因本院作出(2021)湘02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2023年1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以短信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2023年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型保险等情况。2023年2月8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23年2月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上述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我院于2023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59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559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