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
被执行人:滨州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与滨州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没有证券等信息。
2.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前往滨州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该公司无人经营,大门紧闭,门口贴有告示内容为:该公司负债累累,已进入破产清算环节,要求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前往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企业信息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