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23民初509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连云港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港陆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梭***div>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二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公司)、日照港陆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陆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港湾公司、港陆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港湾公司、港陆达公司赔偿电力设施损失、供电营业损失共计237432.98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5日,**驾驶鲁L7××**轻型普通货车,沿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辆失控驶入路边绿化带内,与路边电力设备及防护围栏发生碰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系港湾公司,港陆达公司系车辆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辩称,事故发生后向122报警,因车辆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标志,遂向其报案,7日后太平洋保险公司通知不在其公司承保,车辆在人保投保,又向人保报案。7日内太平洋已经和电力公司进行理赔协商,电力公司把报价单给太平洋,人保去现场,太平洋把相关证据交给人保。 港湾公司辩称,同**意见。 港陆达公司辩称,同**意见。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有异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应当通知保险人,但是本案事故发生与报案间隔7天,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这导致保险人无法第一时间查看现场,也无法确定损失具体情况,対于本案的事故发生经过无法核实,对其有异议,不认可主张的事故经过,不承担主张的损失;本案中主张的供电营业损失等间接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需对电力设施损失进行补强证据,其主张过高,没有事实依据,主张的该项损失应当由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来证明其损失的合理性;需核实涉案车辆的相关证件,是否有免赔拒赔情形。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5日8时30分许,**驾驶鲁L7××**轻型普通货车,沿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疏港路滨州港通关服务中心门口西50米处路北,车辆失控驶入路边绿化带内,与路边电力设备及防护围栏发生碰撞,造成电力设备及防护围栏、车辆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海经济开发区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的鲁L7××**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系港湾公司,港陆达公司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涉案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本院根据保险公司申请,依法委托滨州市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环网柜、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损失价值为183464.68元,包括环网柜损失130957元(包含残值800元)、维修费用50993.11元、电量损失2314.57元。 本院认为,**驾驶的车辆失控,造成电力设备及防护围栏、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供电公司作为被侵权人诉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予支持。**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本案中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剩余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按**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提出依照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电量损失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其意见予以支持。**系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造成的电量损失,应由车辆的所有人港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港陆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2000元已赔付原告的证据不充分,对其意见不予支持;提出不承担诉讼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供电公司的经济损失:环网柜损失130957元(包含残值800元)、维修费用50993.11元、电量损失2314.57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供电公司181150.11元(130957元-800元+50993.11元);电量损失2314.57元由港湾公司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财产损失、维修费用181150.11元; 二、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电量损失款2314.57元; 三、**、日照港陆达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1854元,由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负担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生效后,请将案件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直接向当事人交付,收款人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泺源支行,收款账户为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