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美鑫建材经营部与云南皓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28财保67号
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美鑫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PJRQ38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皓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4B3G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953D。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美鑫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皓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5433.8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美鑫建材经营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了保单号为PZPP2353011701000000××××,担保金额为195433.83元的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美鑫建材经营部以被申请人云南皓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合同价款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皓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5433.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皓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5433.83元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保全申请费1497元,由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美鑫建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