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773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丕尚。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