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123民初2822号
原告天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802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7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30日,我单位和被告签订《***航站楼电视施工合同书》,我单位承包被告在***机场移动数字系统工程,工程总承包费132789元,包工包料。2014年9月20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于当日出具工程结算单,被告总共拖欠我公司102789元工程款,被告承诺及时付款,可是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支付一分钱,故此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全系,特诉至贵院,望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2789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2年7月30日施工合同书及清单;二、2014年9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2014年9月20日工程结算单。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河北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对欠款事实认可,主要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现无力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航站楼移动电视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在***航站楼的移动数字电视系统工程,由乙方(原告)负责施工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工程范围包括机场有线电视主线的分支器至终端盒线路中的管、线、终端盒施工。甲方负责支付工程款,乙方包工包料。工程承包总价人民币132789元。甲方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完成后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各方进行验收。乙方对工程质量负全责,整体工程全部完毕后提供为期18个月的质保服务。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计30000元;乙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量,达到竣工交验的条件并通过验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0000元,乙方完成所承包全部的工程量,已达到竣工交验的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80%计76000元。竣工结算审计完成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5%计20000元,乙方开具证实发票。合同总额的5%的剩余款项6789元作为质保金,本工程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7日内将质保金退付乙方。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计,保修期18个月,质保金返回乙方时间为验收后18个月。
2014年9月20日,该工程验收合格。同日,经双方结算,扣除已付金额30000元及质保金6789元,被告应付金额96000元,但被告未给付。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的《***航站楼移动电视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本工程质保期为18个月,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7日内将质保金退付原告。现质保期已满,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故质保金6789元应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对欠款102789元及应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0000元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02789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0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255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