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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终2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中兴花园**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7933730D(1-1)。
负责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峰,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江汇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WF7E53。
法定代表人:王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必董,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上峰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331736383。
法定代表人:吴光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鸿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9330491G(1/1)
负责人:史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健,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峰、安徽江汇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必董、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1)皖1103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因一审法院已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针对原民事判决作了更正,其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故向本院邮寄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的撤诉申请书,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建国
审判员  韩 阳
审判员  朱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敏